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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資訊

          勞務公司發票開具的稽查重點

          時間:2020-07-17 10:53 來源:admin

          勞務公司發票開具主要分為向建筑企業開具勞務分包發票和勞務派遣發票。在這兩種發票開具中,有些勞務公司為了達到少繳納增值稅或享受勞務派遣業務差額征稅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目的,而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建筑企業開具勞務派遣發票。也有的勞務公司在利益的誘惑下,給予建筑企業只收稅點賣勞務發票的行為。




          一、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的稽查重點

          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的稽查重點涉及到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開具建筑勞務發票的稽查和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開具勞務派遣發票的稽查兩個方面。
          (一)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開具建筑勞務發票的稽查重點
          1、稽查重點一:稽查勞務公司向勞務發包方開具勞務發票“備注欄”是否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字樣。
          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三章第三節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取得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稅收憑證。因此,如果建筑勞務發包方取得勞務公司開具的勞務發票上的備注欄沒有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則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稽查重點二:稽查農民工工資專戶代發勞務公司農民工工資情況下的勞務發票上的開票金額與相關的付款金額憑證是否一致。
          建筑企業總承包方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代發分包方或勞務公司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由于人工費用與工程材料款相分離支付,導致了建筑企業總承包方付給勞務公司或專業分包方的勞務工程款總金額與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和專業分包方開具勞務發票的開票金額不一致。為了規避資金流與發票流的不一致,重點稽查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開具勞務發票上的備注欄是否注明“含建筑企業總承包方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代發農民工工資×××元”字樣。如果勞務發票備注欄上沒有注明“含建筑企業總承包方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代發農民工工資×××元”字樣,則必須稽查勞務公司與建筑企業總承包方是否簽訂“勞務公司委托建筑企業總承包方代付農民工工資委托書”。

          (二)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開具勞務派遣發票的三個稽查重點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公司必須要有勞務派遣資質才可代外開具勞務派遣發票,另外開具勞務派遣發票有嚴格的規定。因此,稅務稽查機關主要稽查以下三個重點。
          1、稽查開具勞務派遣發票的勞務公司是否具備勞務派遣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版)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基于以上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務公司沒有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業務許可證》而從事勞務派業務,與建筑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則是以種違法行為,理應沒有資格向建筑企業開具勞務派遣發票,按照財稅【2017】47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享受差額征收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2、稽查無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公司對外開具勞務派遣發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四條規定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诖硕惙l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取得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開具勞務派遣發票,則對于接受勞務派遣發票的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而言,其取得的勞務派遣發票的來源上不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版)第五十七條有關勞務派遣公司必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的規定。因此,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接受無勞務派遣資質勞務公司開具的勞務派遣發票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3、稽查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開具勞務派遣發票的合法性。
          1)建筑企業(用工單位)使用勞務公司(用人單位)的勞動派遣者必備的兩個條件
          第一,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2 號)第四條 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二,勞務派遣員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任職。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2 號)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第66條的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只有三性崗位才能使用勞務派遣工)。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因此,用工單位(建筑企業)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勞務派遣工。
          第一,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比如建筑企業)用工總量的10%。      
          第二,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任職。
          2)勞務派遣合同用工費用的兩種簽訂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基于此規定,勞務派遣合同中的用工費用有兩種不同的合同約定,或者更準確的說,就用工費用的合同約定,勞務派遣合同有以下兩種不同的簽訂技巧。
          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在勞務派遣合同中的“合同價款”條款約定:用工單位給勞務派遣公司總的勞務派遣費費用(包括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者的工資、福利和社保費用)為:×××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金額為×××元。
          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在勞務派遣合同中的“合同價款”條款分別約定:用工單位給勞務派遣公司支付手續費用、管理費為:×××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金額為×××元。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和社保費用為:×××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金額為×××元。
          3)開具勞務派遣發票的合法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收納章第五節第二條,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三章第八節第一條 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基于以上勞務派遣業務開具勞務派遣發票的稅法規定,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公司,在建筑企業具備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兩個必備條件的情況下,勞務派遣公司向建筑企業開具規范、合法的勞務派遣發票的方法歸納如下:
          第一,開具發票必須遵循的原則:勞務派遣發票的開具必須與勞務派遣協議相匹配。
          與勞務派遣合同不相匹配的勞務派遣發票,要么是沒有真實交易的虛開發票,要么是與開票金額、開票形式與真實的交易不符合,即都是不規范的合法票據。因此,如果勞務派遣發票的開具與勞務派遣協議不相匹配,則建筑企業收到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勞務派遣發票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勞務公司(一般納稅人)選擇差額征收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規范、合法開具勞務派遣發票的方法。
          如果建筑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按照上文所介紹的“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則勞務派遣公司向建筑企業(用工單位)有兩種開票方法:   
          第一種差額征稅開票方法:勞務派遣公司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錄入向建筑企業收取的含稅銷售額(總的勞務派遣合同金額)和扣除額(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者的工資、福利和社保費用),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其中,發票上的“稅額”為:(總的勞務派遣合同金額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者的工資、福利和社保費用)÷(1+5%)×5%,“不含稅金額”為:總的勞務派遣合同金額÷(1+5%)。
          第二種差額征稅開票方法:勞務派遣公司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正常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向建筑企業收取含增值稅金額的(總勞務派遣合同金額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者的工資、福利和社保費用)給建筑企業開具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者的工資、福利和社保費用給建筑企業開具5%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三,如果建筑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按照上文所介紹的“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則勞務派遣公司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正常開票功能,以向建筑企業收取的勞務派遣管理費、手續費依6%的稅率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如果勞務派遣公司(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征稅,且建筑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按照上文所介紹的“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則勞務公司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正常開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6%的稅率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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